9.第一次审议需要做哪些工作?
一审前,如果是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案,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法案,相关专门委员会将会在常委会开会初审前,对法案进行审议。虽然在立法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中,这种审议并非必经程序,但出于立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审慎性,在实践中这一道审议程序已经成为法案审议程序中的“标准配置”。
经过审议,如果所提法案在形式上符合议案要求,即方案、案由和案据齐全;在实质上基本符合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的要求,相关专门委员会则可以提出同意将本法案列入常委会议程的审议意见,同时可以就法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新的审议意见。若所提法案不符合形式和实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相关专门委员会则可以建议该法案作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委会提出。
(1)一审的分组会上,一般先由工作人员把法律案文本宣读一遍,然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律案进行初步的讨论。一般来说,第一次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讨论重点可以集中在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时机性,法律草案的章节结构、主要制度安排等问题上,也可以就具体的法律条文或者文字修改提出意见。
(2)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如提案人是本级人民政府,一般则由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即起草部门)派有关负责同志,或者其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同时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也可派有关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审议结束后,对于听取的意见,提案人应当进行整理,并认真研究。对于合理意见,应当尽量吸收并反映到草案修改稿中去;必要时与常委会组成人员作当面沟通、解释。
(3)在提案人派人听取意见的同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也应当派人听取审议意见。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服务。对提请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法律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修改建议。因此,在常委会分组会议上,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每组派一至两名工作人员听取意见。会后,要及时汇总审议意见,编写简报。
(4)由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向有关地方、部门、科研院所、人大代表、立法联系点发函,征求他们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一般征求意见的期限为一个月。
(5)将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刊登,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征求意见期限为三十日,部分重要的法律草案,也可以适当延长期限。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对于哪些草案不向社会公开,立法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是涉及国家秘密的草案及委员长会议认为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整理、研究所收集到的意见。
(6)法律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就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开展调研,了解相关问题的实际情况。调研方式可以有座谈会、蹲点调研等。
(7)法律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联合召开座谈会,邀请有关人大代表、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专家学者出席,并听取他们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相关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时,召开听证会、论证会。
(8)拟订初步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工委汇通起草单位分析常委会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初步修改。在形成初步方案后,采用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征求起草单位和相关方面意见,并根据这些意见对初步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
(9)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要及时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情况(编写简报)、征求意见的情况,为法律委员会审议修改草案提供依据,并起草草案修改稿和修改情况的汇报(稿)。法律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审议草案,开会时应当邀请相关专门委员会出席会议。法律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和上述情况,拟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10)法律委员会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修改情况,并视具体情况向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反馈未被采纳意见的情况。
(11)法律委员会向委员长会议作修改情况的汇报并提交草案修改稿,根据委员长会议将法案列入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议程的决定,向常委会书面提交修改情况的汇报和草案修改稿及对照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