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实务操作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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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二次审议需要做哪些工作?

(1)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法律委员会作的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一般将事先经过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审议的草案修改稿和修改情况的汇报印发会议。

(2)召开常委会分组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在第二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重点、难点和分歧意见,进行深入审议,因为第二次审议距离第一次审议通常至少要经过两个月的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闭会期间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律草案都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各方面对法律草案的意见也反映得更加充分,因此第二次审议法律案比第一次审议应当更深入、更具体、更有针对性。

(3)与第一次审议时一样,提案人和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派人赴会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会后,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整理审议意见,形成简报。

(4)二审后,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二审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三十天,特别重要的法律草案,也可以多于三十天,但不得少于三十天。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整理、研究所收集到的意见。

(5)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一审、二审的相关情况,理出法律草案中的焦点问题,二审后围绕这些焦点问题,进行调研。就某些特别重大的问题或者矛盾特别突出的问题,可以召开专题座谈会、论证会,邀请有关部门和利益相关方共同讨论修改方案。目标是就这些焦点问题和重大分歧问题取得一致认识,争取能够在常委会第三次审议时提请全体会议进行表决。

(6)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上述情况,提出草案修改稿和审议结果的报告。

(7)法律委员会向委员长会议作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交草案修改稿,并根据主任会议将法案列入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议程的决定,向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交草案三次审议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