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统一审议由什么机构负责?

根据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它的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将意见印发会议。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它的办事机构同时也是法律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统一审议法律案的过程中,法律委员会是同法工委共同进行工作的。法律委员会和法工委要同其他专门委员会密切配合,对法律案的一些重大问题,主动与有关专门委员会联系,联合进行调查研究,共同研究解决。法律委员会提出的审议结果的报告,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各方面的意见,特别要充分反映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要建立协调和反馈制度,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和修改时,无论是文字的修改,还是内容的修改,都应反馈给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同时,其他专门委员会都要配合和支持统一审议的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向法律委员会提交法律草案后,还应继续对法律草案审议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总之,全国人大机关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间是分工合作的关系,目标是一致的。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厅、法工委都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共同做好立法、监督工作。立法法总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了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的关系,把法律委员会“统”的功能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专”的优势结合好,对各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