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如何开展法律法规案通过前评估?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常委会领导提出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根据常委会领导的要求和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始实施法律案通过前评估。2013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旅游法开展了首次通过前评估。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对多部法律案开展了通过前评估。选好评估会的各方面的代表以及做好评估会的准备工作,对提高评估会的质量,非常重要。例如,2014年8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的出台前评估会。为提高评估会质量,增强参会人员的代表性,在有关方面推荐的基础上,评估会共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和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地方政府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方面的23人参加。从参会代表组成看,既有矿山、建筑等生产单位,也有轨道交通运营、商场等经营单位的代表;既有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同志,也有生产一线安全管理人员;既有有关部门的代表,也有基层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同志;既有发达省份的代表,也有来自工业集中省份的代表。在选取代表时,既考虑其行业、职业背景,也充分考虑其单位、职务情况。所有参会代表均未直接参与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和审议工作。为使参会代表充分做好准备,会前,法工委将草案修改稿印发全体代表,安排半天时间供参会代表研读草案内容。法工委有关同志就草案的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审议和修改情况向各位代表做了详细说明,并就参会代表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解答。
通过前评估作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一项创新举措,在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也受到了多方肯定。这个做法也逐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中成为了通过前的“常规动作”。另外,有的地方,如广东省也在同时期开展了地方性法规的通过前评估,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2015年立法法修改在听取意见和调研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专家和地方建议总结立法实践经验,将该做法在立法法中明确下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实践经验,对法律案通过前评估的对象、开展评估的时间、评估的内容、评估的主体以及评估情况的应用等在第三十九条中作了规范。
法律案通过前评估的对象是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案。法律案通过前评估的时间是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根据立法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对拟提请表决的法律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法律案通过前评估的时间要安排在此次法律委员会全体会议之前。法律案通过前评估的内容主要是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在法律草案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多次听取意见及修改,已经比较成熟拟提请表决时,再召开评估会,主要听取的就是各方面对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方面的评估意见,而不是再泛泛地听取意见了。评估情况,作为法律草案是否成熟可行,是否适宜提请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重要参考意见,要在法律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