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实务操作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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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独表决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时间条件

适用单独表决的时间条件是,在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之所以定在这样一个时间点,是由于到了表决前,对法律草案的审议已经相当充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相关意见已经得到充分表达,法律草案中的矛盾焦点已经十分明确。委员长会议此时可以作出准确的判断,是否存在某些重要条款意见分歧较大的情况,并据此作出是否将这些条款拿出来提请常委会会议单独表决的决定。

(2)实体条件

适用单独表决的实体条件是,存在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这里有三点原则需要把握:一是个别条款原则。如果分歧意见较大的条款比较多,那么就说明整个法律草案还不够成熟,各方面意见都还没有达成一致,就不宜急于交付表决,可以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暂不付表决,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提交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二是意见分歧较大原则。如何界定“分歧较大”,没有既定的标准,在实践中具体由委员长会议根据法律案的整体情况、个别条款的重要程度以及审议情况来作出具体分析和判定。如有些条款涉及十分专业的问题,对于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来说,因为专业所限无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议意见而都持赞同的态度;但对于本专业领域的组成人员,虽然人数占比小,但他们的意见却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他们提出了不同的意见,那么这一专业性的条款也可视为意见“分歧较大”的条款。三是重要条款原则。所涉意见分歧较大的条款,应当是一个法律案或者法律案重要章节中的核心性、支架性的条款。

(3)程序条件

适用单独表决的程序条件是,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草案表决稿是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的;同样地,对个别条款是否交付表决,也由委员长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