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怎样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是对本年度立法工作的具体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的工作是从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开始的,到现在已经制定了22个年度立法计划。2007年立法规划工作体制再次调整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首次由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编制工作,同时开始承担拟订年度立法计划的工作。年度立法计划主要是贯彻五年立法规划的原则要求,落实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的审议安排。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年度立法计划可以对立法规划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整。从实施情况来看,年度立法计划对于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保证立法工作的有序进行、科学地确定立法项目、最大限度地减少立法的盲目性、提高立法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立法计划编制程序一般是:在前一年度下半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着手编制下一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通常于前一年度12月份由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对下一年度的立法工作作出预安排。待下一年度3月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根据会议精神和全国人大代表审议中的意见、建议,对预安排作出调整完善,经委员长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印发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计划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一般是关于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即今后一年的立法工作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第二部分是具体的立法项目任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通常分为三类:安排继续审议的法律案(上一年度审议尚未通过、结转到下一年度的法律案)、初次审议的法律案(具体列出法律案提请初次审议的具体月份)和若干预备项目(条件成熟时提请初次审议)。第三部分一般是关于做好立法工作的具体措施,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等方面作出部署和安排,比如,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做好立法项目论证、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健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机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完善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机制,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督促法律配套规定的制定和修改,做好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等方面。
需要注意的是,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主要是依据五年立法规划作出的年度立法安排,所以没有报党中央同意这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