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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酒被处罚 起诉供方获赔偿
经典案例
2011年上半年,吴江某酒店从供酒商处购进一批五粮液白酒进行销售。在一次质监部门的检查中,执法部门会同五粮液厂商在该酒店查获10瓶假冒五粮液酒。为此,质监部门对该酒店作出了没收10瓶假冒五粮液酒,并罚款12万元的处罚。在处罚决定作出后,酒店并没有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是把供应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庭审中,酒店要求供应商赔偿自己因行政处罚导致的12万元损失。供酒商说从未销售过假冒五粮液酒,该批假酒不是他们销售给酒店的。酒店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出示了送货单,上面写明了酒的数量、生产日期、批次、编号,并盖有供酒商的公章。面对证据,供应商终于承认了自己的售假行为。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供应商销售假酒,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法院主持之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供应商一次性赔偿酒店损失10万元。
法律解析
《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酒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假酒销售被质监部门处罚后,要求供应方赔偿其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法条链接
《产品质量法》第5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