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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放弃继承权 所欠债务仍要还
经典案例
赵某向朋友郑某借款8万元,约定2005年12月底以前全部还清,但赵某却因生意连续亏损无力还债。2006年年初,赵某的母亲去世,遗产有价值60万元的两套房屋和存款5万元,赵某向弟弟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权。郑某获悉后找赵某理论,但赵某仍拒不还款。郑某于是诉至法院。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2006年9月,法院认定赵某恶意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判令其偿还郑某欠款。
法律解析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由此可见,继承遗产的就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而放弃继承遗产的,就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本应继承其母亲留下的几十万元的遗产,用来偿还其向朋友郑某所借的8万元债务,而他却为了逃避债务放弃了继承权。然而他却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故法院依法判令赵某恶意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并偿还郑某欠款。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