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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先人陪葬品 属于文物归国家
经典案例
郑甲和郑乙系亲兄弟,二人的曾祖父郑某于1930年去世。2011年4月4日夜,张某等人在盗掘二人曾祖父的墓葬时被抓获,张某等人从墓中盗掘出翠镯、翠扳指等32件随葬物品。经鉴定,上述涉案的32件随葬物品属清代文物,其中7件为3级文物,其余为一般文物。
上述物品由当地公安局扣押后,移交给当地文物局收管。郑氏兄弟认为,陪葬品是从自己曾祖父的墓中盗出的,理应归他们所有。于是,二人向公安局和文物局提出申请,要求返还其扣押的32件随葬物品,文物局未予返还。二人遂将公安局和文物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32件随葬品。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归国家所有,如果只是属于一般的陪葬物品,就归其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2014年7月,法院最终作出32件文物归国家所有的裁决。
法律解析
《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对于已明确了的,确定是自己家的祖坟在迁移的过程中有陪葬的物品,可以请文物部门进行鉴定、考证,看其是否属于文物。如果属于文物,就归国家所有;如果只是属于一般的陪葬品,就归其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本案中,缴获的被盗32件陪葬品,经鉴定为清代文物,并非属于一般的陪葬品,故法院依法裁决被盗的32件文物归国家所有。
法条链接
《文物保护法》第5条,《民法通则》第7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