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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犯罪虽入狱 产权同样受保护
经典案例
原告系讼争房屋产权人,2003年8月,原告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7年7月15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迁入讼争房屋并居住。期间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原告吴某要求被告搬离讼争房屋,同时要求被告支付讼争房屋使用费。2007年7月15日至2008年4月15日的使用费共计9000元人民币。被告包某辩称,被告之所以迁入讼争房屋,系原告拖欠被告大额债务所致。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虽犯罪入狱,但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本案讼争房屋系原告私产,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入住,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权,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2008年6月2日,法院判决被告包某迁出原告吴某的房屋,并支付吴某房屋使用费共计9000元人民币。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入狱服刑人员的民事权利不因其犯罪被剥夺,而是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入住原告的房屋,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故法院判决被告包某迁出原告吴某的房屋,并支付吴某房屋使用费。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75条、第1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