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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犯罪潜逃不归 父财产不容侵占
经典案例
2004年春,石老汉的儿子与李某之妻产生矛盾,一怒之下将其杀死后潜逃。到了2005年午收季节,李某强行抢收了石老汉家9亩小麦,并在石老汉的承包地上种植了农作物。石老汉托人协商,希望李某让出土地归还自己,但李某置之不理。无奈之下,石老汉只好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退还自己的承包地,并赔偿抢收小麦3000余公斤及经济损失2000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合理合法地解决庄邻纠纷,李某应在石老汉儿子归案后依法律程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应该私自采取抢收和抢占石老汉的财产和土地,他的行为侵害了石老汉的合法权益,遂依法支持石老汉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赔偿石老汉损失并退还其承包地。2006年1月6日,法院支持了石老汉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害人的家属李某赔偿石老汉损失。
法律解析
本案中,石老汉的儿子杀了被告李某之妻,被告李某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应当强行抢占石老汉的合法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第75条第2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同时,根据该法第80条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石老汉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75条、第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