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物权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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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开门放扒手 客运公司被判赔

经典案例

2004年10月23日下午,周先生乘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所属中巴车时,发现包被人用刀片划破,随身所带手机不翼而飞。周先生环顾四周,发现一男子形迹可疑,于是紧紧拽住其衣领。这名男子拒不归还手机,一边朝司机大喊“停车”,一边向车门挤去。周先生急呼:“别开门,把车开到公安局!”然而车门还是打开了,男子得以顺利逃脱,周先生于是把中巴车所在的运输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购票乘坐被告所有客车,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周先生手机被盗,在其与扒手争斗中,被告下属的司售人员非但没有予以及时有效的救助,还打开车门,给了扒手逃跑的可乘之机,被告对周先生的被盗受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遂判决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赔偿周先生被盗损失4480元。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周先生在乘坐被告的客车过程中手机被盗,在其与扒手争斗中,被告司售人员不仅没有予以救助,还打开车门放走扒手,存在重大过错。同时,周先生因放松了对扒手的警惕,导致其手机被盗,也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客运公司赔偿周先生手机被盗的损失。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303条,《民法通则》第1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