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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种地不守约 造成损失酌情赔
经典案例
张某与祝某均系外市承包土地的农户,但张某种植的140亩玉米地明显比相邻的祝某种植的860亩棉花地地势低洼。几年来,双方与周围的种植户一致约定,一旦出现旱涝等问题,需动用抽水泵自行解决。2014年7月的一场暴雨,来势十分迅猛,短时间之内各种植户的承包地内均蓄积了大量积水,张某地里的积水更深,140亩玉米苗全部被淹没。祝某看到雨势很大,就擅自挖开地头上的渠坝进行排涝,雨水顺着地形流入张某的地里,导致张某的玉米地颗粒无收。经鉴定,张某的损失为7.9万元。后张某将祝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地势低洼、雨水过大是造成张某损失的主要原因,但祝某在排涝时应当顾及周边农户的权益,不得擅自改变周边农田水利设施的现状,其排涝不当进一步加重了原告的损失。2014年11月,法院判决被告祝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责令其赔偿原告张某15800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律解析
抗旱排涝是实现农业生产丰收的重要保证。在本案中,被告祝某和原告张某是承包地相邻的种植户,本应按照双方的约定,遇到旱涝时各自用抽水机解决,但被告祝某为了保住自己种植的棉花不被淹死,不顾原告种植的玉米的死活,擅自挖坝排涝,导致张某的玉米颗粒无收。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祝某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张某15800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