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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火灾只顾逃 造成损失应赔偿
经典案例
杨某于2003年9月1日起承租门面房一间,从事摩托车修理,并与房东李某订立租房协议。2003年10月7日,杨某停放在店门口的两辆助力电动车失火,由于杨某启开卷帘门逃遁,使火焰烧至店内,引发火灾,烧毁李某刚装修完毕的房屋,房屋内的家具、电器、衣物、厨房用具、生活用品等也全部被烧毁。火灾发生后,当地派出所调解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51000元经济损失。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发现火灾不报警、不施救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4年7月9日,法院调解了这起由助力电动车失火引发房屋起火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慌忙逃命的杨某赔偿房东李某财产损失33000元。
法律解析
发现失火后,应立即组织施救,并及时报警,绝不能惊慌失措,一逃了之。本案中的被告杨某发现停放在自己店门前的两辆助力电动车失火,一不施救,二不报警,却打开卷帘门只顾自逃,导致大火烧毁原告李某家财产,存在重大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故法院依法主持了被告杨某赔偿原告李某财产损失33000元的调解。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