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物权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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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违法应处理 不能强抽承包地

经典案例

1994年,某市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时,张某(户主)分得4口人承包地,但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1998年,张某的儿子超生。1999年6月,该村村委会根据镇有关领导的意见强行抽回了张某家庭4口人的承包地5亩多,发包给了另外5户村民,每户1亩多,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由于张某家四口人5亩多的承包地被抽回,造成张某一家人生活困难。张某多次向村委会反映情况,要求返还承包地。2003年3月,该村委会决定将张某的承包地返还给张某,即给分得张某承包地的5户村民做工作,要求将土地返还给张某,其中一户将分得的土地返还给了张某,可另外4户拒绝返还,引起了官司。

法槌定音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的承包经营权证虽是2003年补发,且没能及时给张某,这只能说明村民员委会的工作失误,张某的承包经营权自颁证之日起已经取得。张某的儿子超生,应按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处理,村民委员会强行抽回张某的承包土地,应是单方面违约行为。村民委员会将该土地发包给另外5户村民,既未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又未取得张某的承认,该合同自始无效。4户农民应将依据上述无效合同获得的土地返还给张某。

一审宣判后,4户农民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真调查了解后认为,依法登记的土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在本案中,村委会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要求分得土地的村民将土地返还给张某时,分得土地的村民应予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2005年3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律解析

村民超生,应当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处理,不能因其超生而侵犯其承包土地经营的权利。本案中,张某的儿子因超生,被村委会强行抽回土地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