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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子女无证据 诉讼请求被驳回
经典案例
2004年年初,天津市62岁的张大爷将自己的两套私产房屋变卖后,又添了11万元购置了一处新房。因为老人不能贷款,就将房屋产权人写在儿子名下,由儿子向银行贷款55000元。同年年底,儿子与儿媳协议离婚,按照协议条款,该房产归儿媳所有。张大爷以房屋产权和居住权受侵为由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该房屋产权归己所有。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权属的合法凭证。房屋产权人与出资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使张大爷能够证明其为购置房屋的出资人,也不能依此取代他的儿子成为房屋所有权人,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驳回了张大爷的诉请。
法律解析
本案中,老人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他未保留与儿子共同出资购房的证据,也未明确自己为房产的共有人。
老年人出资或借贷给子女购房时要有证据意识。比如,参与出资购房时应将自己作为房产共有人登记在产权契证上;或订立书面出资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自己拥有权利;或与子女订立赡养、共有、长期居住等附条件的赠予协议。如果借资帮子女购房,要由子女的配偶出具借款凭证。这样,如产生纠纷,才能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