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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孕妇堕了胎 夫索赔偿被驳回
经典案例
妻子赵某在怀孕期间提出离婚,又在诉讼过程中将胎儿打掉,丈夫王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请。2006年1月28日,原告赵某在提出离婚诉讼时已有6个月身孕,赵某在诉讼期间未经被告王某同意自行将胎儿打掉。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妇女不生育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生育的自由应理解为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这是法律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所给予的特殊保护。也就是说,女方怀孕虽是夫妻双方行为所致,并且是双方生育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女方是否生育亦应由夫妻双方商量决定,但在夫妻不能协商一致、而女方又是基于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下,法律考虑更多的是妇女的身体健康和意志。
其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在脱离母体之前是母体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论是分娩还是终止妊娠,都是孕妇的人身权利。对于这些人身权利,妇女可以独立行使,不需要经过丈夫同意。被告不能对胎儿主张权利。
2006年3月,王某的诉请被法院判决驳回。
法律解析
本案被告赵某在怀孕期间提出离婚,又在诉讼过程中将胎儿打掉,这是法律赋予妇女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赵某并没有侵犯王某的生育权,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王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