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畸形未查出 父母获赔三万五
经典案例
2010年10月,陈某的妻子王某怀孕后到浙江苍南县某卫生院登记,建立孕产妇保健册,按照卫生院要求定期接受产前检查。王某前后共进行产前检查6次,还分别于孕24周、29周两次接受B超产前检查,均未发现异常。同年10月6日,王某产下婴儿。但一家人还未来得及高兴,就被医生告知,婴儿腹部有裂缝,肠子都露在外面,并被诊断为先天性腹裂。先天性腹裂是脐旁腹壁全层缺损而致内脏脱出,是一种少见的先天性畸形。此后一个多月的治疗,花去陈某夫妇5万多元积蓄。陈某说,今后还要面临着后续手术,女儿腹部也将永久地留下疤痕。
陈某夫妇最终选择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代理律师指出,婴儿的情形属于应当检查的六种致命胎儿畸形之一。而某卫生院既没有将胎儿的异常情况检查出来,更没有告知孕妇及其家属进行产前诊断,违背了医疗活动中的高度注意义务和知情同意原则,使孕妇丧失了自行处理畸形胎儿的机会,导致腹裂婴儿的出生,两者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某卫生院辩称,他们是农村医院,医院设备比较落后,不足以发现一些畸形情况;陈某夫妇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农村和城市医疗条件的区别;畸形婴儿的出生系其胚胎自身造成,不是医院的产前检查造成,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陈某夫妇提出包括医疗费在内的21.8万元索赔,一审判下来仅支持精神抚慰金3.5万元。他们不服,提起上诉。
法槌定音
温州市中院审理认为,婴儿虽在出生时存在腹裂畸形,但不能认为其是不该出生的人。卫生院在产前检查活动中的过错侵害的是陈某夫妇的知情选择权,并未侵害婴儿的权利,与婴儿腹裂的产生没有因果关系。婴儿一出生即存在腹裂畸形,客观上给事先不知情的陈某夫妇造成精神损害,卫生院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但在本案中,由于卫生院在产前检查活动中的过错,未能将胎儿的异常情况检查出来,侵害了陈某夫妇的知情选择权,给陈某夫妇造成精神损害,故该医院应当赔偿其精神抚慰金。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22条,《执业医师法》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