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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违法上高速 被撞还要担主责
经典案例
2004年12月25日,9岁女童玲玲穿越防护隔离网登上京珠高速公路某路段时,被一辆小客车撞成失忆,视觉也严重受损。交警认定:玲玲违法进入高速公路行走,应负主要责任;王某驾车超过限速行驶,负次要责任。事发后,玲玲家人将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广韶高速公路公司和肇事司机王某告上法庭,索赔33万余元。
法槌定音
一审法院认为,玲玲负主要责任,王某承担40%的责任。此外,事发路段附近的防护隔离网曾多次被损坏,虽然广韶公司对此尽快进行了修复,但仍存在可供身形瘦小的人穿越防护隔离网的空隙,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宣判后,玲玲家人和广韶高速公路公司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6月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的赔偿责任分担比例认定,并追加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王某支付11.2万元赔偿金,广韶高速公路公司则须赔偿1.4万元。
法律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本案中,9岁女童玲玲违法穿越防护隔离网登上京珠高速公路被撞受伤,依法应负主要责任。被告驾驶员王某驾车超过限速行驶,负次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广韶高速公路公司对高速公路防护隔离网的修复不够完善,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民法通则》第1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