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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继发癫痫病 两次诉讼获赔偿
经典案例
2006年3月6日,孙某被王某无证驾驶的摩托车撞伤,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双额颞脑挫裂伤伴血肿、枕骨骨折。原审法院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判决王某赔偿孙某医疗费等计3万余元,该案已经原审法院执行终结。事故发生7个月后,孙某开始出现突然四肢抽搐、意识不清、口吐白沫等症状,经医院诊断系外伤性癫痫。孙某向原审法院提起二次诉讼。原审法院审理判决王某赔偿孙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4.3万余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槌定音
2009年2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经医学鉴定部门鉴定,孙某的癫痫与遭遇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肇事者王某应对孙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继发的癫痫继续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
本案中,原告孙某被王某驾车撞伤,经法院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判赔偿3万元,已执行终结。但对于孙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继发的癫痫被告王某仍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此案提醒我们,发生事故不是经法院一次判决就能全部解决问题的,对因此而继发的病症仍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