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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海市农村户口的居民将自家门前的耕地开发为菜地,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根据 《关于颁发上海市耕地占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沪财农 〔1987〕80号)规定,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包括菜地、园地,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从事非农业建设,也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减半征收,是指农业户口居民 (包括渔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