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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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任自力主编:《保险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5页。

[2]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22页。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55页。

[4]摘自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757号。网址:http://openlaw.cn/judgement/0dcf8e2937b14eafba9e3412416d7074,访问时间:2015 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