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式与欧式相关跨区域贸易协定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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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机构条款

第2.14条 货物贸易委员会

1.各缔约方特此设立货物贸易委员会,由各缔约方代表组成。

2.根据任何缔约方或联合委员会的请求,货物贸易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考虑本章、第六章(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程序)或第七章(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出现的任何问题。

3.货物委员会的作用包括:

(a)促进缔约双方货物贸易,包括就本协定项下加速消除关税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磋商;以及

(b)处理缔约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必要时可以将有关事项提交联合委员会研究。

4.货物委员会还需要:

(a)讨论并且致力于解决缔约方之间在HS中货物分类中出现的差异;

(b)检查HS2007术语和其之后的修改,来确保在本协定下缔约方的义务不会发生变化,通过商议来解决以下术语间的争议:

(i)HS2007以及随之的术语和附件2-B;

(ii)附件2-B和国家术语;以及

(c)讨论在第7.2条(货物通关)和第7.5条(合作)出现的问题,包括货物迅速通关的程序以及风险管理相关的问题。

此委员会可以成立一个有关于关税的分委会来协助本项下委员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