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目的:
本章目的在于在缔约方境内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加强缔约双方对《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PS协定》)的实施,建立一个协助处理单边卫生与植物卫生问题的常设委员会。
第8.1条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缔约方实施的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缔约双方贸易的所有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
第8.2条 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
就第1.2条(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缔约双方确认其现有的关于SPS协定互负的权利和义务。
第8.3条 卫生与植物卫生问题委员会
1.缔约双方于此同意建立卫生与植物卫生问题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双方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主管机构的代表组成。
2.委员会的目的是加强各缔约方对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实施,保护缔约双方境内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加强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事务的合作和磋商,并便利双边贸易。
3.缔约方认识到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问题的解决必须依赖于科学和风险评估,最佳途径是通过双边技术合作与磋商,委员会应当加强缔约双方负责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问题的机构的既存或未来的相互关系,为此,委员会应当:
(a)认识到各缔约方的监管机构应当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
(b)加强关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及其监管措施的相互理解;
(c)对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发展或其适用将会对缔约双方贸易造成的影响进行磋商;
(d)就WTO/SPS委员会、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世界动物卫生组织以及有关食品安全和人类、动植物健康的其他国际和区域论坛的会议议题、立场和日程进行磋商;
(e)促进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发展、实施以及适用相关的技术合作的协调;
(f)加强双边有关SPS协定特殊事项实施的理解,包括说明各缔约方监管框架和规则指定流程;
(g)回顾双方负责此类事务关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取得的进展情况,包括每年的动植物健康、家禽蛋类制品技术会议的进程。
4.缔约双方在此协定生效后45日内通过交换信函的方式成立委员会来确认缔约双方主要代表以及建立常设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5.除缔约方另有约定,委员会一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6.各缔约方应确保从其相关机构或参加委员会的相关部门中选拔适格的负责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代表。负责这些措施的各缔约方的机构和部门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内予以明确。
第8.4条 争端解决
缔约方不得将本章引起的任何争议诉诸本协定下争端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