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式与欧式相关跨区域贸易协定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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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贸易协定:新区域主义时代的弄潮儿代译者序

殷 敏

一、引言:全球跨区域贸易协定的迅猛发展

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的世纪,各国的发展都离不开经济全球化的依托。但是近年来随着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RTAs)的巨大扩散,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在失去其国际贸易体系的中心地位。如今,我们不能再把WTO看作是一种规则而把RTAs看作是它的例外。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也有不少专家、学者质疑区域贸易协定的合法性。但WTO的法律文件已对区域贸易做了明确规定,具体体现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GATT1994 Article XXIV)[1]、1979年东京回合授权条款(the Enabling Clause)[2]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GATS Article V)[3],它们一起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下区域贸易协定存在的法律基础。截至2016年2月1日,通知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共625个区域贸易协定,其中已生效的有419个。全球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高潮时期。未来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区域贸易协定仍将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中国要想在这种国际形势下游刃有余,就必须“两手抓”,既在全球贸易中获利,又充分利用好区域贸易。

区域贸易协定有其一般和具体含义。一般含义是指,区域贸易协定可能是不一定位于同一地区的国家之间缔结的协定;具体含义是指RTAs成员之间通过协定彼此提供给成员方优惠于世界上其他成员的待遇。[4]因此,区域贸易协定并不限定于相邻区域成员之间。区域贸易协定依据是否在同一地理区域范围内可以细分为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RTAs)和跨区域贸易协定(Cross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CRTAs)。比如,欧盟是典型的区域内贸易协定,而《美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就是典型的跨区域贸易协定。近年来,各国寻求区域合作伙伴的同时,传统的以区域为界限而签订贸易协定的做法已明显过时,跨区域贸易协定的研究凸显其重要的研究价值和实际意义。据有效数据统计,跨区域贸易协定在目前的区域贸易协定中所占百分比已经过半。

二、新区域主义时代下跨区域贸易协定蓬勃发展的深层原因

国际政治经济(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IPE)学者将区域主义分为两大阵营:旧区域主义(old regionalism)和新区域主义(new regionalism)。[5]这种分类也代表了全球区域主义发展的两次浪潮。“新区域主义”一词最早出现在Norman Palmer于1991年出版的《亚太地区的新区域主义》一书中。Norman Palmer指出,新区域主义是指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作为一种世界性现象的区域合作新发展。它不仅代表着旧区域主义的复兴,而且逐渐成为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因素。[6]新区域主义则与旧区域主义形成鲜明对比,它代表了综合的、多极化世界格局,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等主体,内容涵盖经济、文化、政治、安全和环境等各方面。从旧区域主义向新区域主义的转化使各国在加入区域贸易协定时更多得去考虑各种政治动因。

目前,有些学者认为,由于区域间的合作逐渐趋于饱和,因此,许多国家和区域组织迫切要求寻找跨区域的合作伙伴。也有些理论界的学者认为,跨区域贸易协定的迅猛发展使我们坚信各国单纯凭借经验来依据区域限制完成经济一体化的做法显然已经过时,更应当过多地从理论上去考虑跨区域等因素。[7]这些看法不无道理,但并未从根本上揭示跨区域贸易协定蓬勃发展的深层原因。跨区域贸易协定逐渐成为新区域主义时代的宠儿,有其深层次的原因:

(一)美国仍幻想单极世界

“9·11”事件后,美国以反恐为名,加紧推行全球霸权主义,仍幻想建立以美国为核心的单极世界。美国在发展区域贸易协定的同时,在中东、非洲、拉美、亚洲、中亚等地区广泛探寻跨区域贸易合作的伙伴,将其作为推行全球战略的重要途径之一。

由于多边谈判陷入困境,美国不断从跨区域贸易协定的签定来弥补这一缺失。2003 年5月6日,美国与新加坡签署了《美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同年,美国又分别与智利、尼加拉瓜、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等拉美国家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2004年,美国又与澳大利亚、摩洛哥和巴林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伊拉克战争后,布什总统宣布美国将利用200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的10年时间,通过分别与各国签署区域贸易协定的方式,分阶段与中东各国进行谈判,最终建成“美国—中东自由贸易区”。多数评论认为,美国此举的真实目的是要通过自由贸易区的方式在该地区推行美国式民主制度,从制度上消除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8]

(二)世界呈多极化发展趋势

经济全球化决定了当今世界多极化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

1.“金砖五国”在新兴经济体中成为重要经济大国。中国、印度、巴西、俄罗斯、南非五国国际地位和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它们在政治上有许多利益共同点,彼此间的联系和对话日益紧密;经济上需要扩大出口市场,寻求其他资源的供应渠道,因此需要在全球其他区域寻找合作伙伴。

2.世界石油供求关系的重大变化。石油价格在波动中不断上涨,石油的可靠供应是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因素。因此,世界主要的石油进口大国——美国、中国、欧盟、印度、日本都试图加强与产油国的合作。这就使得在目前的跨区域合作中,中东、拉美、非洲、中亚等地区产油国成为各大国青睐的合作对象的重要原因。

3.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愈演愈烈。这不仅表现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差距上,而且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也在不断扩大。很多国家为了减少对西方社会特别是美国的依附,不断拓宽对外合作渠道,发展跨区域贸易的合作。

除此之外,金融危机的爆发加快了世界经济重心由大西洋向亚洲转移的速度;在应对全球气候问题上出现了不同利益的国家集团等,这些都在广度和深度上促成了世界多极化的形成和发展,构成了跨区域贸易协定蓬勃发展的深层原因。

三、新区域主义下跨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动向

(一)跨区域贸易协定的主体多样化

主要表现为跨区域贸易协定合作主体各方的多样化,主要有:

1.国家和国家。比如2003年6月6日,美国和智利签署的《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2.国家和区域经济组织。比如1999年11月24日,欧盟和墨西哥签署的《欧盟—墨西哥自由贸易协定》。

3.区域经济组织和区域经济组织。比如1995年2月,欧盟和南方共同市场签署了《欧盟—南方共同市场地区间合作框架协议书》,确定了两地建立自由贸易区的长远目标。

4.企业成为跨区域贸易协定的重要角色。上述3个都主要是政府间的区域贸易协定。而在某些领域,企业逐渐成为跨区域贸易协定的重要角色。比如,中国作为石油进口大国与大的石油输出国沙特阿拉伯,非洲的尼日利亚、安哥拉、阿尔及利亚等都有密切的经贸往来,彼此的政府之间有相应的框架合作协议,但是这些协议的实施都离不开各大企业的参与。因此,在政府间协议的框架内或框架外,企业都可以参与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成为跨区域贸易协定的重要角色。

(二)政治因素逐渐成为各方考虑的重要因素

新区域主义时代下,各国参与跨区域合作不仅考虑经济因素,更重要的还要考虑政治动因。对此重要的一例就是2001年上海合作组织的创建。2001年,中国、俄罗斯和中亚四国在1996年“上海五国”元首会晤机制的基础上共同创建了上海合作组织。该组织的设立有着明确的政治动因,其目的是为维护地区稳定乃至世界和平提供一种不同于“冷战”思维的新安全模式,主要宗旨是反对包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三股势力”在内的跨国恶势力,加强区域间的安全合作。这是21世纪出现在跨东亚、中亚和欧洲地区的重要国际合作组织,也有人称它是“从波罗的海到太平洋”的跨地区组织。

(三)跨区域贸易协定能促进整体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

跨区域贸易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作为区域合作的两种重要方式,并不互相矛盾,而是各有其特殊的作用。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可以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扩大规模经济效益,提高本区域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而跨区域贸易协定的对象是经过选择的,有更强的针对性和互补性。成员方在选择时不仅会考虑资源、技术、资金、市场、人力等方面的优势,而且目前还会考虑一定的政治意图,这些因素可能在本地区的成员中不能完全具备。因此,跨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与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互为补充,也可以看作是区域贸易合作领域的新宠。

近年来,某些地区的区域贸易合作不甚顺利,如欧盟东扩后,遭遇了一些挫折,目前尚处于内部调整时期,有些学者更是将其归因为跨区域贸易协定的阻碍事实上,这是不客观的。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不可能一帆风顺的,某些时候某些地区的困难是源于其内部原因,与跨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四、美式与欧式跨区域贸易协定比较研究的重大意义

美国、欧盟跨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引领全球,代表着跨区域贸易协定发展的一种趋势。另外,TPP和TTIP也是这一趋势的重要体现。如能对美式与欧式相关跨区域贸易协定作出比较研究,将会对中国在应对有关跨区域贸易协定的谈判和签订,尤其是应对TPP与TTIP提出有益建议。具体而言,在理论与现实上有以下价值:

1.理论价值。关于此问题的现有文献多集中在跨区域贸易协定的要素研究、跨区域贸易协定的现状研究、跨区域贸易协定相关文本研究,而将美式和欧式跨区域贸易协定在比较研究基础上,从两者的推动因素出发,对因素与贸易协定法律规则的互动关系这一研究角度尚属空白。综合运用国际法、国际政治经济学和国际关系学来对跨区域贸易协定作比较研究,可以为我国跨区域贸易协定的谈判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

2.现实价值。实践上,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可为中国跨区域贸易协定战略的制定提供重要参考,为中国跨区域贸易协定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提供指导。对美、欧跨区域贸易协定考量要素及其与法律规则的互动关系的研究成果,也可在操作层面上,为我国在与美国、欧盟及欧盟成员的贸易协定谈判中,占据信息与智力的主动,以更好地维护我国利益。另外,也可以对美国提出的极具政治意图的TPP和TTIP举措作出理性选择。

五、本书出版的意图与特色

经过对现有资料的梳理,我们发现如果比较美国和欧盟全部跨区域贸易协定既没有必要也没有意义,而世界上也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跨区域贸易协定。因此选择几个美国和欧盟都与其签订的跨区域贸易协定,比较其法律规则的不同,从中得出对中国相关跨区域贸易协定的启示是研究本课题的突破口。

为了完成对美式与欧式跨区域贸易协定的横向与纵向法律规则的比较,提出对中国有益的对策,本书选择了四个代表性的跨区域贸易协定文本进行翻译,分别为《美国—韩国跨区域贸易协定》《欧盟—韩国跨区域贸易协定》《美国—秘鲁跨区域贸易协定》与《欧盟—哥伦比亚和秘鲁跨区域贸易协定》。

本书作为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美式与欧式跨区域贸易协定比较研究与中国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如可以顺利出版,相信不仅可以对美式跨区域贸易协定与欧式跨区域贸易协定的比较研究提供文本基础,亦可以为我国对外贸易协定战略的制定和具体贸易谈判的开展提供帮助。


[1]GATT第24条把区域贸易协定作为多边贸易的例外,对其合法性作了明确规定。该条共12款,涉及区域贸易协定的主要是第4款至第10款,内容涵盖:不影响非区域贸易协定成员的待遇、实现区域内众多贸易的自由化、加强透明度等。另外,乌拉圭回合谈判中GATT缔约方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还签署了《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细化了GATT第24条的规定。

[2]“授权条款”于1979年在“东京回合”中通过,主要有以下三项内容:1.发达国家成员在贸易谈判中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贸易所承诺的减让或撤除关税和其他壁垒的义务,不能希望得到互惠。2.发展中国家成员之间采取的一些优惠减让可以不给予发达国家。3.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普惠制待遇。

[3]GATS第5条的规定与GATT1994第24条基本一致,都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便利WTO成员之间的贸易为目的。不同在于,服务贸易的管理很难用“关境”之类的措施,所以GATS回避使用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这一称谓,而使用了“经济一体化”这一概念。

[4]See Rafael Leal-Arcas, Proliferation of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Complementing or Supplanting Multilateralism, Chicag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Winter 2011),at 600.

[5]See Chad Damro,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and the WTO Legal System, Edited by Lorand Bartels and Federico Ortino,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 at 26.

[6]See Norman D.Palmer, The new regionalism in Asia and Pacific, Lexington Books(1991), at 1-19.

[7]See Saori N.Katada · Mireya Solís,Cross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Understanding Permeated Regionalism in East Asia,Springer(2008), at 1.

[8]李向阳:《新区域主义与大国战略》,《国际经济评论》(200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