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式与欧式相关跨区域贸易协定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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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规定与管理

第22.1条 联系点

1.各缔约方应指定一个联络点,以便就本章所涵盖问题进行沟通。

2.应另一缔约方要求,该联络点应确定办事机构或者负责相关事项的官员,并在必要时为与请求方沟通提供帮助。

第22.2条 联合委员会

1.缔约双方特此建立由各方官员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其应由美国贸易代表和韩国贸易部部长或其各自指定的人联合主持。

2.联合委员会应:

(a)监督本协定的实施;

(b)监督依本协定建立的所有委员会、工作组和其他机构的工作;

(c)考虑进一步促进缔约方之间贸易关系的方法;

(d)努力解决可能就本协定适用或解释产生的任何争端;

(e)确立支付给专家组成员的报酬和费用金额;

(f)考虑影响本协定运行的任何其他问题。

3.联合委员会

(a)为专门和常设委员会,工作组或其他机构设定和分配职责;

(b)寻求非政府人员或机构的建议;

(c)考虑本协定的修正或其中义务的修改;

(d)随本协定条款作出解释,包括第11.22条的规定(准据法)和第11.23条(附件解释);

(e)通过自己的程序规则;

(f)在缔约双方同意的职能范围内采取其他行动。

4.除非缔约双方另有约定,联合委员会应:

(a)每年召开常规会议,且在各缔约方境内轮流举办;

(b)特殊会议在一方提出要求后30天内召开,该会议在另一缔约方境内或缔约双方可能同意的其他地点召开。

5.各缔约方应采取与提供信息方一样的方式对待在联合委员会会议或依条款3(a)建立的其他机构中磋商过程中交换的任何机密信息。

6.意识到透明度和开放性的重要性后,为在实施本协定中收集更广泛的观点,各缔约方确认其考虑到公众成员意见的各自实践。

7.联合委员会和所有委员会、工作组和依本协定建立的其他机构的所有决定都应经缔约双方合意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