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老百姓身边的法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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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东家”请工友喝酒后又赶新场

现年21岁的任光辉曾在一家铁矿厂上班。小任的父亲是这家铁矿场的小头儿,母亲是厚道的农民,家境较为殷实。2010年3月,任光辉和同村姑娘小霞按当地风俗隆重举行了婚礼。婚后,女儿的降生给这个家庭增添了许多快乐。平日里,生活安逸的任光辉几乎没有什么爱好。但工友说他“爱喝酒,一次喝半斤八两白酒倒不了”。

2012年初,镇上青年汪海生和郝志虎也来这家铁矿厂打工。三人年龄相近,任光辉很快与汪、郝二人成了无话不说的朋友。由于汪海生和郝志虎工作中时常帮任光辉照看从井下运来的铁矿石,这让小任很是感激。时间一长,任光辉就想找机会请汪海生和郝志虎吃顿便饭以示感谢。而汪、郝二人觉得这是区区小事,不足挂齿,每次都婉言谢绝。

6月20日上午,这家铁矿厂的机器出了故障,本该8点下班的汪海生和郝志虎因为加班修理机器一直拖到10点才走出铁矿厂的大门。此时,任光辉打来电话:“哥,还没吃饭吧,叫上郝老兄我在镇上的酒楼请你们吃饭……”“兄弟太客气了……改天吧。”“这回,就给兄弟一个面子吧。”听到小任真诚地邀请,汪、郝二人都觉得盛情难却。于是,他俩答应小任“不见不散”。

二十分钟后,小任骑着红色摩托车在饭店门口见到汪、郝二人。那天上午,三个年轻人的心情大好,他们大步走进饭店,在大厅左侧的四人桌旁坐下。任光辉点了四道菜,两荤两素。无酒不成席,小任又点了10瓶啤酒“先喝着”。对此,兴头上的汪、郝二人并不反对。

两根烟的工夫,酒和菜都上齐了。小任拿起筷子说:“汪哥不爱吃肉,多吃些青菜和花生米;郝哥爱吃肉,这道刚出锅的排骨炖粉条是这家酒楼的特色菜,多吃点。”

眼前的小弟如此善解人意使汪、郝二人十分满意,不停地微笑点头。在友好、欢快的氛围中,三人频频举杯畅饮。酒逢知己千杯少。不知不觉10瓶啤酒已是空空如也。任光辉小脸红彤彤的,人也变得话多起来。他借着酒劲尽情对两位哥哥平日工作上的关照表示谢意;而汪、郝二人也觉得小任兄弟有情有义值得深交。

就在三人推杯换盏意犹未尽时,任光辉的手机突然响起清脆的铃声。据汪海生回忆,当时他俩并不知是谁打给小任的电话,大约11点半任光辉埋单之后,他们便在这家饭店门口分手告别。

◎ 受宴者招来意想不到的纠纷

随后,任光辉骑着摩托车赶到8里地外的姐夫李华家。此刻,李华正和好友王树田对酒畅饮。酒兴正酣的两人见到任光辉,不由分说“罚”酒三杯……

这场酒宴任光辉和李华、王树田三人喝光了两箱啤酒。下午3点时分,晕晕乎乎的任光辉起身告别,李华见任光辉除了满脸通红外并无异样。于是,他将小任送到门口,叮嘱:“路上开车慢点。”

小任骑上摩托车,一蹬油门很快消失在远方大道上。不止一次和妹夫喝酒的李华深知小任的酒量,他没多想便回屋里休息。

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还是发生了。2012年6月20日下午15时42分,交警大队122报警台接到报案:村小学附件发生一起事故,一辆红色摩托车斜躺在路边,驾驶员倒在血泊中已停止呼吸。交警赶来时,任光辉的媳妇和父母已在现场哭得死去活来。

听说醉酒的任光辉意外撒手人寰的消息,李华和王树田震惊而内疚。当晚,两人登门在任光辉灵前三鞠躬后,又向小任的父母道歉:“中午,光辉和我们喝了些啤酒。没想到回家路上会翻车身亡……对不起。”

然而,诚心诚意的道歉并没有得到小任家人的谅解,老人指着李、王两人哭着斥责:“都怪你们,如果你们阻止醉酒的光辉骑摩托车回家或是给我们打个电话接人……我儿子也丢不了性命!”

料理完儿子后事,任光辉父母沉浸在“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伤痛中无法自拔。

没多久,交警大队事故科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为:“摩托车与其他车辆没有刮擦的明显痕迹,该车辆损坏的痕迹系与道路的路沿石头相互作用后形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酒精检验报告显示:死者血液酒精浓度为21.87mg/100ml。

由此,任光辉的家人认定:儿子的死因与两次喝酒有关。是汪海生、郝志虎、李华、王树田劝酒,导致任光辉饮酒过量醉酒而发生交通事故。

在屡次协商赔偿无果下,尽管李华和任光辉是“一担挑”关系(李华的爱人是任光辉媳妇的姐姐),任光辉家人还是撇开亲情,一纸诉状将四人告上法庭。

此案引起极大震动,成为当地人茶余饭后的谈资,尤其针对第一场酒宴的受邀者该不该承担责任的问题各执己见、争论不休。而汪海生和郝志虎本人始终坚持认为自己没任何责任。接到法院传票后,两人不停地拨打各类法律热线节目希望媒体关注,同时买回许多法律书籍恶补欠缺的法律知识积极“备战”这场意外的诉讼。

◎ 围绕谁该担责连打三场官司

2012年12月10日和27日,一审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公开审理此案。法庭上,首场酒宴的受邀者汪海生和郝志虎有没有过错和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原告称:“案发当天上午11点15分,我们给任光辉打电话,他不接电话,一直没有回家,到下午出事时才知道他饮酒的事。作为一起喝酒的汪海生、李华等四人应该在光辉喝多的情况下及时通知我们,以便我们接人回家……所以被告具有过错,我们要求承担埋葬费、被抚养人赡养费等各类费用共计20万元。”

对此,被告汪、郝二人辩称:“那天上午分别时,任光辉并没有喝多,他意识清醒、神色正常,还向我们说要向姐夫李华请教如何开电机门市赚钱呢。那天饮酒,任光辉是‘东家’,应为我们喝酒后的安全负责,我俩没有提醒和规劝的义务,但我们还是对任光辉提醒他‘路上慢点’。后一次,任光辉在李华家喝了两箱啤酒,是故意酗酒行为。李华的家人在小任醉酒后,应该提供护送措施,但是没有。任光辉一人驾车回家而车毁人亡,与我们无关。此外,我们调查到你们村有人反映‘当天中午任光辉先回过家,然后又出去喝酒的’。这是光盘和证人录音资料,请法庭认可。”

但是被告矢口否认:“录音和光盘不属实,任光辉上午出去后一直没回家。”

由于法庭上当事人争辩异常激烈,被告汪海生和郝志虎不同意调解,法官决定择日宣判。

随后,经过合议庭多次研究后,一审法院认为:“任光辉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酒后不能驾驶摩托车和酒驾的危害性。因此,本人应对死亡后果负主要责任。被告汪海生和郝志虎明知任光辉驾驶摩托车到场,在吃饭喝酒过程中没有对其进行有效劝阻,对其身体健康没有尽到合理的保护义务,因此对其死亡结果负有一定的责任,承担8%的赔偿义务。被告李华和王树田明知任光辉已喝酒仍与其续饮,没有尽到安全义务,因此对任光辉死亡结果的责任大于前两位,应承担12%的赔偿。任光辉的死亡赔偿金为161620元,丧葬费19771元,共计181391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被告汪海生和郝志虎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4511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被告李华和王树田承担死亡赔偿金20566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

接到判决书,汪海生和郝志虎却说:“我二人与受害人分手时尽到了提醒和劝阻义务,我们没办法强制改变任光辉个人意愿,也无法预见他再去喝酒导致死亡的后果,因此,我们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一审判决我们承担8%的赔偿责任是连带,还是按份责任?没有说清楚。因此,我们要上诉。”

2013年10月12日,经过3个多小时连续开庭审理后,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确定责任比例适当,汪海生和郝志辉承担8%的赔偿责任,对外是连带,对内是按份责任。”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然而,对于长达6页的终审判决书,汪海生和郝志虎仍然不服:“原告亲属诉称,我二人劝任光辉大量饮酒,但没有证据证明,法庭不应认定。”

于是,汪、郝二人申请再审。2014年5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作出驳回汪海生和郝志虎的再审申请裁定。

补记:2014年8月,市检察院对此案作出不予支持抗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