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委托人把名声、自由乃至生命都委托给了你,这是何等的信任啊!多么可怕的责任,由你一个人承担了。”
——罗伊特·P.斯特拉伊克
本书的书名是“思·辩——刑事辩护的思维与技术”,起初,只是想写本有关“刑事辩护”的书,把这些年学习、办案的心得做个总结。这里得感谢本书的编辑朱丹颖女士,书名是她的杰作。在后续的写作中,她又一次次提出中肯的建议,迫使我不停地完善、改进书稿内容,再次致谢!
“技术”的定位让我一度忐忑,说到“技术”大家会想到“经验”的传授,而本书更多的是“知识”的总结。辗转反思,脑中突现“技术是知识和经验的结晶”,知识是技术的基础,更何况经验本就很难言传身教,只能靠自身更多的实践和体会,便欣然领受了。
本书开篇谈到了“辩护人”的职责和职业道德,其中可以体会到刑辩律师的“荣耀与苦恼”。作为刑辩律师,免不了被人误解,因为刑事辩护是为恶的行为进行“辩护”,如果我们不追求自己是“人权维护者”,我们自身有时就很难解脱。刑辩律师不仅是当事人的“代理人”,还是保护者,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权益不受公权力的肆意侵犯。
刑辩律师身处利害关系对立最严重的漩涡之中,是以国家司法机关为对象的,如果没有卓越的技术,要想使辩护有效地发挥作用是不可能的。本书着重围绕“刑事辩护的防御准备、实体辩护、程序辩护、证据辩护、量刑辩护、上诉和再审辩护以及死刑复核”来探讨刑事辩护的技术。
“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被称为刑事辩护防御准备的“三驾马车”,刑辩律师只有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才能在庭审中展开有效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犯罪构成”在刑事立法上是一种设定犯罪的模型,是一种犯罪的规格,在刑事司法中是一种认定犯罪的依据和操作手段。实体辩护就是根据犯罪构成来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当然,罪轻辩护也是一种实体辩护形式。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是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法律上搭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框架,确立了严格排除非法言词证据、裁量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发展方向。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既是诉讼活动的基础,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可以说,诉讼的全过程都是围绕证据问题进行的,其重要性毋容置疑。一般来说,证据问题主要涉及证据资格(证据的采纳)和证明力(证据的采信),一切证据规则均以这二者为中心展开。
量刑对于被告人来说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事情,量刑的结果最好能够为当事者所预测并参与其中,如果不能预测量刑结果,将无从评价量刑是否公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提供了量刑基准,该原则的实现,需要合适的量刑方法。由于刑罚既是对犯罪的报应,又是对罪犯的矫正,因此对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程度以及特殊预防必要性大小的评价产生影响的因素,就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情节。
刑事上诉、再审程序是发现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方面出现错误时的纠错机制。在此阶段,刑辩律师需要有更成熟的辩护技能方能胜任。本书针对上诉中“上诉状的制作”和再审中“新证据”的审查做了介绍。
“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的格言表述了刑罚的谦抑性思想,即在刑事立法上,如果规定较轻的刑罚即可,就没有必要规定较重的刑罚;在刑事司法上,对于已经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可适用较轻的刑罚,便没有必要适用较重的刑罚。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是极刑,剥夺生命意味着剥夺了人一切的权益。过多地适用死刑,不利于树立尊重人的观念。大多数国家废除死刑是出于两个原因,一是“给犯人一个未来”;二是“国家的自制”,即“国家禁止自己对犯人使用同样的暴力”。
刑辩律师需要更多的智慧和淡然,“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都有可能降临。
本书不是学术性著作,仅仅是自己学习和工作的一点心得,总结是为了系统的学习。刑事辩护是刀尖上的舞蹈,既是技术,也是艺术,一切细节的把握与驾驭,都是律师平时不断地积累和修炼的结果。
除了感谢本书的编辑,我也要感谢我们的刑辩团队成员,刘小斌、荆君望、李国梁、牛红普律师,他们听了我写作中太多的抱怨,给了我莫大的鼓励和一些很好的建议。
2016年3月10日
贺小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