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问题国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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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协议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政府与社会资本方须签订严谨科学的项目协议,指导项目开展。澳大利亚的PPP项目协议中有代表性的条款如下:

1. 变更机制

因PPP合作时间长、涉及变量因素多,PPP协议应包括内置修改或变更机制,以应对协议中的技术范围或商业条款变动。变更机制中阐明协议变动的财务影响结果计算方式,以及变动对协议履行和其他指标的影响。在该机制下,一旦政府作出变更命令,则协议自动根据变更命令执行,无需正式变更合同。与此同时,项目费用通常也会随着变动而改变,因此也需要配置费用调整机制,以确保在项目寿命期内政府的支付利率不超过市场利率。

2. 终止事项

PPP协议应明确规定合同终止的条件。在此方面,政府通常具有更大的终止权利。除违反PPP协议外,可以引起协议终止的事由还包括不可抗力事项或项目公司清算等。此外,政府也可因政策变动等非归于社会资本方的原因单方终止PPP协议,并提供适当的补偿。

3. 违约补偿条款

政府部门执行本部门职权、履行其管辖范围内的职能时,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此外,政府行为或其不作为违反项目协议的,政府方应向社会资本方提供相应的补偿,必要时,社会资本方可以采取司法手段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赔偿金的做法将提高采购价格,因而一般情况下的迟延履行合同行为无需进行补偿,除非出现以下情况:

(1)固定运营期限项目中,因完工期限推迟致使运营期限缩短,且迟延引起的政府潜在成本高于减少的运营期限内应实现的服务费总额,则应进行补偿。

(2)固定运营期限项目中,若迟延履行符合约定的豁免事项,完工期限与合同期限可获得延展,政府可收取适当的违约补偿以弥补政府的延迟成本。

政府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违约补偿:

(1)调整支付给项目公司的服务费;

(2)一次性支付总额;

(3)根据项目履行情况,阶段性分期支付;或

(4)延长项目经营期限。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政府也可要求社会资本方负责预先筹集资金,后者应尽可能取得竞争性融资。若该笔资金超过特定门槛,[4]且社会资本方无法获得该笔融资,则政府可代为一次性支付该笔款项。

若政府延迟支付该笔款项,则社会资本方可根据项目协议中约定的日费率计算利息,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也可约定利息的最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