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问题国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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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汇制度

巴西的外汇转移受中央银行和国家货币政策理事会(National Monetary Council)管辖。银行间转账,包括跨国汇款只能由中央银行指定的市场代理机构(如商业银行)在外汇市场进行操作,并在巴西中央银行系统(SISBACEN)进行登记。外汇交易金额超过3000美元的,需向代理机构提供证明文书。

2005年3月,巴西原有的两大外汇市场——商业浮动汇率市场和旅游浮动汇率市场——合并为唯一的外汇市场,以达到买卖外汇、简化外汇转换规则和程序、减少外汇交易成本等目的。

2008年5月,中央银行修改外汇市场的相关规定,对于合法有据、双方责任义务明确的外汇交易,不施加任何限制。外资融资仍然通过RDE-ROF系统进行登记。中央银行有自由裁量权,批准或拒绝相关贷款协议条款。若利率不符合正常市场情况,则可拒绝批准注册。同样,若将本金、利息等汇出国外,也需在RDE-ROF系统注册。向巴西国内的其他企业付款需以当地货币进行,否则合同执行受限。贷款或其他债务合同中,债权人或债务人居住在国外的,其交易货币可使用外国货币,除非涉及的不动产在巴西境内。由此产生的债权转让、债务承担或修改,即便双方当事人均为巴西居民,仍可使用外国货币。

外汇交易中货币的转移应同时发生。对于(1)简化的外汇进出口交易、(2)实物或旅行支票的买卖以及(3)黄金买卖,要求即时转换(prompt transfer)。对于前述第(2)项和简化外汇出口交易的提示转换,需在一日之内进行支付;其他交易的即时转换可在两日之内进行支付。登记在SISBACEN系统中的外汇交易平衡(包括外汇、契据、单据和黄金的买卖)被称为外汇交易部位(头寸),每日更新统计。获得授权进行外汇市场买卖的银行不受外汇交易平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