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如何理解“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是指国家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完善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的各项制度,禁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以列举加概括的形式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主要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列举之后用一个“等”字进行了概括,显然“等”也暗含了其他形式的暴力,如司法审判实践中已有的关于性暴力的判决。“等”与“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前后呼应,反暴力无禁区,对其他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也是禁止的。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观念,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和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对“对妇女的歧视”一词作了界定,即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是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要求缔约各国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应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实行制裁,以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北京宣言》、《行动纲领》中,要求参加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各国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歧视,并消除实现两性平等、提高妇女地位和赋予妇女权力和能力的一切障碍。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明确阐述为确保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而应予执行的权利,各国应就其责任作出承诺,整个国际社会也应作出承诺,致力于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中国作为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签署国,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负有消除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人权的国际义务和国家责任。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国家保护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既是立足于家庭成员权益保障的现实需要,也是将有关国际公约的原则精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予以体现,是我国政府履行国际义务的体现,从而有利于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