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签署谈判备忘录、合同公示及其他
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采购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合同文本应将中选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合同文本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以上“先公示,无异议后再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做法,与传统流程中仅有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环节,并需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做法不同。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PPP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成交社会资本信息、成交标的名称、主要成交条件、磋商小组和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等,其中成交条件是较为特殊的内容。
同时,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应在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需要为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对于成交通知书发出阶段,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进行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向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发出成交通知书。这一做法与传统的操作模式基本一致。不过值得注意的是,PPP项目在公告前需要经历公示环节。
拓展阅读: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究竟有哪些区别?
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专门制定并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据此,“竞争性磋商”正式登上舞台,但是,“竞争性磋商”一词,与我们所熟知的“竞争性谈判”之间,有什么异同呢?其实,“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最大区别,在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确定方式以及候选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推荐方法及评审标准中,“竞争性谈判”主要看“价格”,“竞争性磋商”主要看“综合”;除此之外,两者之间的适用范围、法定时限等,也是重大的区别;其他的程序性内容,基本上大体相同。
在前文中,已就二者的定义、适用范围、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数量、程序时限的异同、评审小组等方面进行了说明,下面就二者推荐成交供应商和确定成交供应商两方面进行说明。
在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方面,二者的相同点都是原则上均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另外,在竞争性谈判中,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当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可以为两家。对竞争性磋商而言,在推荐成交供应商方面存在着较大不同。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在项目比重方面,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都是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选择;并且可以书面授权谈判(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然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要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当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时,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