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二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一、股东出资义务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股东出资义务的概念

股东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对公司资本的认缴出资额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的法律义务。它是在公司制度产生后,伴随着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而形成的,是法律赋予的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制度保护的前提条件,既是股东的一项契约义务,同时更是股东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股东不仅不得自行放弃,而且接受履行的公司也不得任意变更履行或免除履行。[2]

(二)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律特征

股东出资义务至关重要,它通过影响公司资本实在数额而影响着公司的法人人格、公司债权人的相关利益以及市场的交易秩序的有序和安全,主要具有如下法律特征:[3]

1.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对象是公司。除公司外,其他主体不得接受股东出资,股东也不得向其他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当代公司法律制度最显著的特点是确立了公司独立财产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而公司法人财产最初来源是股东出资,无论是股东已实际履行的出资,还是已认购而未缴纳的出资,都是公司资产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公司赖以发展的重要物质条件,因此,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支撑公司的基础。

2.股东出资义务分离了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是公司取得独立法人人格的基本保障。一方面,股东出资义务将股东对公司的责任限定在出资范围内,一般情况下,股东除了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之外,不存在其他责任;另一方面,股东出资义务使得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是公司取得法人人格的根本保障。

3.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发生股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不仅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而且会对公司债权人等利益主体造成危害,因此,股东须对自己的违反出资义务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原则。不同资本制度对股东的出资义务存在不同的要求。在授权资本制下,允许公司资本分次发行和分次缴纳,也就允许股东出资义务的分次履行。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资本需要全额募足或认足,股东出资一次性足额履行或在一定时期内分批履行。2013年前《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制,2014年新《公司法》修订后我国的注册资本制是实行认缴资本制。规定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股份,由此,我国《公司法》确立的出资履行原则是:足额缴纳原则,即股东应当足额向公司交付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股份的原则。在实行严格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在公司设立时,公司资本必须由股东全部缴足,而且不能分期缴付。对于授权资本制的国家而言,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但是,对于实物出资,一般而言,各国公司法都规定必须一次缴清,如《德国有限公司法》第7条第3款就规定,实物出资必须在章程中确定,并应在申报公司设立登记前全部缴付,移交于公司。[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