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债权人对出资瑕疵股东追索财产清偿债务的方式
一般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并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这是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所赖以创设的目的。公司制区别于其他企业形态制度的最显著特征就是股东只以自己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应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一般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外的第三人并不承担责任。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有一个前提,就是股东已按发起人协议或认股协议的约定如实缴纳了其所认缴的出资。一旦股东出资瑕疵,公司现有财产又不足以清偿债务,而此时债权人又要求出资瑕疵的股东承担直接责任时,则股东有限责任可能会面临质疑,原来被公司独立人格所隔开的股东与债权人就要面临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失究竟要如何分担的问题。一般而言,债权人追索股东财产以清偿债务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债权人对出资瑕疵股东行使代位权;二是债权人提起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
(一)债权人对出资瑕疵股东行使代位权
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偿责任的法理依据源于《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23]在公司的债权人面前,公司为债务人,瑕疵出资股东为公司的债务人,也就是次债务人。倘若公司缺乏偿债能力,又怠于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填补出资差额,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瑕疵出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人,请求其在出资不足的金额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清偿责任。
当股东出资瑕疵时,如股东未出资或出资不实,致使公司实有资本与注册资本存在差异,公司本应主动追缴该出资,但在实际生活中,在公司成立之后,公司因为由出资瑕疵股东所控制或其他原因,不能或者不会出面向该出资瑕疵的股东行使追偿权,同时,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到期,但公司却一直迟延给付,这时为使公司实有财产达到其应有财产的规模,从而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公司债权人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上代位权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公司对瑕疵股东的出资追缴权。但代位权的行使并不是出资瑕疵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其直接责任对象还是公司本身,只不过是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使债权人取得代替公司对债务人的诉讼提起权,而且通过诉讼程序取得的利益首先归入公司,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并无优先受偿权,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对于这种将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先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做法,学者称之为“入库规则”。
那么瑕疵出资股东的债务清偿责任是一次性的还是无数次的?换句话说,瑕疵出资股东以其瑕疵出资的金额为限对公司的一名债权人承担债务之后是否还需要对公司其他债权人承担多次清偿责任?依笔者认为,为体现对债权人利益和瑕疵出资股东利益的平衡,人们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将瑕疵出资股东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锁定在股东出资不足的金额及其同期银行利息的范围内,并且将其界定为补充清偿责任而非连带清偿责任。至于公司债权人在追究瑕疵出资股东清偿责任的公平性问题,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和按比例清偿原则得以解决。具体来说,凡是公司的债权人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履行补偿赔偿责任的,人们法院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告知对瑕疵出资股东主张补偿责任的公司债权人前来申报债权,在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各自比例以及瑕疵出资股东出资金额,判决瑕疵出资股东在瑕疵出资总金额的幅度内对各债权人履行补偿责任。这样就可以将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偿清偿责任锁定在瑕疵出资总金额以内,又可以贯彻债权人平等原则。倘若公司债权人不请求瑕疵出资股东承担债务补充清偿责任,仅请求公司履行债务清偿,则无需前来申报债权。
(二)债权人提起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
公司法人格否认,在英美法系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国外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或揭开公司面纱的解释不尽相同,但一般是指,当法院认定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之时,基于公平和衡平的理念,在个案中漠视或忽视其公司人格,将公司股东和公司视为一体,由股东和公司一起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确立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滥用的结果。为了鼓励投资,法律赋予公司以独立人格,股东通过出资行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公司,从而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对价,股东成为公司成员,获得公司成员的有限责任。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责任而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个案中请求否定公司人格,请求公司背后的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