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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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通则》第4条和《公司法》第3条的关系

《民法通则》第4条和《公司法》第3条的适用关系如何认定?《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逃避债务的行为正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该条可以作为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是关于法人财产独立的法律条文,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只有在财产分离的情况下,公司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地对其债务负责。当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因此,该条款作为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适用条款,也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