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律师与当事人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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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其他组织的当事人用)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在我 (单位名称)担任……职务,系我单位 (单位名称)的主要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主要负责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公章)

【说 明】

1.本样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制定,供其他组织当事人证明代表人身份用。

2.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