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律师与当事人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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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书 (申请解除保全用)

申请书

申请人 (被保全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 (申请保全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请求事项:

解除…… (写明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

你院于××××年××月××日作出 (××××)……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民事裁定,…… (写明保全内容)。

…… (写明申请解除保全的事实和理由)。此致

××××人民法院

附:××××人民法院 (××××)……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 明】

1.本样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条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制定,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5.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

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