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毁损、灭失,该损失由何方承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采取交付主义,即风险自标的物转移占有(或交付使用)时起,变为由买受人承担。在上述情形中,商场并未将甲所购买的冰箱现实交付给甲,该冰箱实际上还在商场的实际控制之下,应属于尚未交付。因此,冰箱被雷电击毁的风险应由商场承担,该商场应向甲返还其所交付的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