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上述情形中,甲、乙订立了一个双务合同。根据该合同,双方已经明确约定甲先交货、乙后付款,所以在甲没有履行相应义务时,乙作为后履行一方可以以《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进行抗辩。与此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乙作为后履行一方向甲主张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