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本法律漫画书:图解日常法律知识(双色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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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试用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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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试用买卖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即只有在买受人经过一定期限内使用并承认购买后,合同才生效。在上述情形中,甲与商厦之间约定的试用期为“自交付电冰箱的次日起一个月”。但是,甲在试用期内没有作出反应,后经商厦工作人员通知购买时也未拒绝。根据《合同法》第171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因此,甲与商厦签订的买卖合同发生效力,甲应当承担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