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的行为;保管合同一般为无偿,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给付报酬;保管合同并不要求当事人采取特定形式。在上述情形中,甲托付宾馆值班的保安员看管摩托车,并已将摩托车交付于保安员停放在宾馆的停车场,保管合同已成立并合法有效。宾馆属商业经营场所,对旅客寄存的物品,即使是无偿的,也应该尽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义务。宾馆由于无法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所以应该就摩托车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