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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有质量缺陷的赠品造成人身伤害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在商场购物获得赠品电饭煲,由于该电饭煲质量不合格,导致甲在使用过程中,因电饭煲漏电被击伤致残。商场明知赠品电饭煲质量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却在赠送时不告知消费者该赠品的瑕疵。根据前述规定,商场应当为甲使用该赠品而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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