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亚投资法律风险与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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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与伊拉克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与案例

(一)争端解决程序

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作为担保业务的一部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也帮助投资者和政府解决可能对其担保的投资项目造成不利影响的争端,防止潜在索赔要求升级,使项目得以继续。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还帮助各国制定和实施吸引和保持外国直接投资的战略,并以在线服务的形式免费提供有关投资商机、商业运营环境和政治风险担保的信息。公约将争端分为三类:有关公约的解释和施行而发生的争端,机构与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有关被保险人或再保险人的争端,对于不同的争端应适用不同的程序解决。多边投资担保机构遏制可能中断投资的政府行为,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保护伞。如遇争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将启用其争议调节机制协助政府和投资者解决分歧,而无须费用昂贵的仲裁介入。该机制服务于两方面的需要:其一,使投资继续及帮助相关国家维护其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信誉。其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作为公正的中间人的角色能增强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的信心。

2.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

我国与伊拉克同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缔约国,在投资过程中遇到的争端,也可以通过提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裁决。

具体而言,中心根据争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书面仲裁协议受理案件。ICSID提供的投资争端解决方式包括调解和仲裁两种。其中,仲裁是ICSID框架下广泛适用的争端解决方式,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及广泛的可执行力。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登记后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仲裁庭可以由双方同意的独任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在后一种情况下,由当事人双方各任命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协议任命,并担任仲裁庭庭长。如果双方不能在公约规定的期限内组成仲裁庭,由行政理事会主席任命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生效后的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法律拘束力,并应在各缔约国领土上得到承认和执行。此外,ICSID框架下还设立了调解程序作为争端解决方式,调解程序无法律约束力,是独立于仲裁程序之外的。当事人可以只要求调解,而不要求仲裁;也可以先要求调解,调解不成再行仲裁,但须另组仲裁庭。双方当事人任命的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就解决争端提出建议,但建议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在调解下达成的协议也无约束力。

我国的对外投资者应该积极妥善利用这一争端解决机制来保护自身海外经营的正当权益,但在ICSID受理的投资争端仅限于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此外,由于ICSID仲裁是终局性的,不得上诉,即使裁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有误时也是如此,救济手段十分有限,只能通过撤销裁决寻求救济,法院也无法对ICSID的裁决进行监督,所以一旦提请ICSID仲裁,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且一旦决定选择ICSID仲裁,则不能再寻求外交保护、当地救济或者国际法院仲裁庭等解决方式。ICSID的排他性管辖权,毕竟是一把双刃剑,如何能够避免伤及自身,取得双赢,还是要依靠投资者自身进行衡量和判断。因此,对于政治风险保险人来说,是否建议被保险人选择或排斥ICSID仲裁,也要根据不同国别、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具体特点和现实状况来判断。[16]

3.世界贸易组织

迄今伊拉克尚未正式成为WTO成员,而是观察员的身份,目前伊拉克正在积极推进加入WTO的进程。WTO中观察员的权利义务具有一定限制,其权利分为两类:一是 《政府间国际组织在WTO享受观察员地位的指南》直接授予观察员的基本权利,包括第八条规定的陈述权,即 “观察员组织的代表经邀请可以在WTO成员方之后进行陈述”,以及第九条规定的获得文件权,即 “观察员组织可以取得WTO的主要文件以及与该组织工作相关的WTO下属机构的文件”。二是具体接受机构授予的权利,  《政府间国际组织在WTO享受观察员地位的指南》通过授权性规范赋予了接收观察员的WTO具体机构在更加实质性问题上的控制权。例如第八条规定:  “观察员不能参加政策制定过程,除非受到特别邀请。”实际上是将授予观察员的建议权,甚至参加政策制定过程权利的自由裁量权赋予了接收机构。此外,取得WTO下属机构相关文件的权利也需要在该观察员组织与WTO的正式合作协议中确定。这正是观察员制度灵活性的体现——当观察员是某方面专家时,规模较小、专业性较强的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外来资源。

然而,与其诸多权利不相映衬的是对观察员义务规定的缺失。虽然原则上要求国际组织观察员要促进全球经济合作,但并无具体的规制措施。因此,目前WTO的观察员仅负有出席会议的义务——两年不出席部长会议,一年不出席其他会议的国际组织将被取消观察员资格。因而,我国投资者与伊拉克之间的投资争端难以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得到解决。[17]

4.其他争端解决方式

由于伊拉克国内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透明度、独立性等都有待提高,涉及具体投资争议时,应尽可能避免采用东道国当地救济,防止错失争议解决的最佳时机,导致投资损失的扩大。

总体而言,我国投资者与伊拉克发生投资争端时,可采用的争端解决方式较少,因此要结合事前预防等措施,尽量将损失控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发生争议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投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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