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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公司制度是人类社会最伟大的发明,为各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现代社会,公司制度在政治安定、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公司是由股东投资设立的,是股东资本联合的产物。公司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在获取投资收益、限制投资风险、募集经营资金、实行科学管理等方面发挥着其他企业形式无法替代的效用。
公司是多元产权主体、多种利益主体的统一体,公司负载了股东、高管人员、公司职工、债权人和政府等众多的社会关系和利益主体,是联结各个利益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纽带。公司的利益主体具有独立人格和自身利益,相互之间必然产生对立和冲突,公司是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博弈的平台。
中国 《公司法》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公司法鼓励各种社会主体的投资行为,有效地开发社会投资资源和扩展投资渠道,推动了公司企业的设立和发展,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笔者从2013年开始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经济法学博士期间,专心于对公司制度的学习研究,阅读了国内外诸多公司法学家的经典著作。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笔者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在众多学术场合向国外学生学者介绍了中国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并交流探讨了比较公司法的研究方法和最新进展。在此讲稿的基础上,结合以往的学习体会和研究成果,形成了本书。本书对公司设立、章程订立、资产维持、股权救济、职工持股、董事责任、人格否认、证券赔偿、并购重组、解散清算、公司破产等法律制度和基本理论进行了探讨。由于本人学术视野有限,其中的偏颇和错误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提出宝贵的意见。
金晓文
于北京大学畅春新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