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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设立的基本原则
各国法律对公司设立采取不同的原则,公司设立的立法原则随着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公司的设立核准主义,即公司的设立,除具备一般法定要件外,须经主管机关核准,方可成立。公司设立准则主义,即以法律规定的设立公司的要件作为准则,并加重设立人的责任,公司的设立符合法定要件时,即可成立。公司设立程序的最后手续,须向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如果公司的设立合乎法定准则,主管机关即不得以政策上的理由不予登记,应当无条件准其登记。
现代公司设立的原则主要有许可设立和准则设立。一是许可设立,又称核准主义,即设立公司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审核批准。现代鉴于行政机关审批,导致效率低下,因而这一原则在发达国家除对设立保险、银行等行业的公司仍适用外,在多数情形下已不再广泛采用。二是准则设立,又称登记主义,即设立公司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无需经过行政机关批准,即可登记成立公司。现代各国普遍采用准则设立原则。为防止滥设公司和利用公司诈欺,各国在继续实行这一原则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在法律上严格了公司设立的条件,并加重了设立人的责任,并且加强对公司设立行为的监督,即实行严格准则主义。金融、保险等特殊行业的公司设立采用许可设立原则。
中国 《公司法》规定,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准则设立原则;对股份有限公司、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的设立,则采取许可设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