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金融市场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建立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基础上的,以货币资本的融通为内容的相对独立的市场结构。金融市场为社会经济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不可缺少的资金支持,完成实现货币流通的社会功能。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和信息技术提供的巨大空间相适应,金融市场表现出日新月异的生机活力。不过,在金融市场推动市场经济不断上升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金融纠纷案件。
各地法院的商事庭或者金融庭的法官为解决这些金融纠纷案件,不仅要以法官的职业道德和公平正义的标准履行其神圣职责,而且也需要大家具有驾驭司法审判活动的能力和剥丝抽茧的睿智眼光。因此,借助金融个案交流金融审判经验,对提高金融审判的水平,维护金融立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是十分必要的。
在笔者秉承此一目的而编辑本书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以下感想,与大家一并分享。不论是法官、仲裁员,还是律师、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参与各类金融活动的商事经营者,大家都可以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和交流。
一、处理金融案件,应当重视商事法律思维的培养和运用。一般意义上,民商事立法均属私法范畴,带有极大的共性。但从严格角度看,商事领域与民事领域存在客观上的诸多不同。这不仅表现在,商事立法与民事立法相比,从立法内容到规范体系均有所不同,更在于法律思维上的差异性十分明显。而用于规范调整金融市场的金融法,理应纳入商事立法的范畴,也就是说,法官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商事法律思维,运用商事法律思维来分析金融案件情节,判断金融案件的是非曲直,以至于用商事法律思维对金融案件进行裁判。当然,这并非让法官在金融审判中完全放弃民法思维,而是应当妥善处理商事思维与民法思维的关系。首先,民法思维是运用商事思维的基础和前提,因为,商事思维和民法思维都属于私法范畴,有相同的本质属性。其次,针对金融案件所涉及的各类金融关系特有的活动内容、运行规律等,不能用一般的民法思维来处理,而应当能够正确地运用商事眼光,从商事视角来分析和观察,寻找商事法律特有的解决路径,才能够科学有效地解决金融案件。
二、审理金融案件,需要树立公平、正义地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的司法裁判目标。虽然,商法和民法同属于私法,但相比较而言,两者的立法宗旨仍然存在明显的差异性,民事立法强调的是,民事主体之个体利益的保护;而商事立法的宗旨则是,保护商事主体之个体利益与维护商事交易安全并重。如果将该商事立法目标用于指导金融审判活动,就要求法官在审理金融案件中,需要立足于公平和正义原则,全面综合地分析涉案的诸多情节,力求裁判能够尽可能地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兼顾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充分地利用司法裁判手段来维持金融活动的正常秩序,有效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审理金融案件,需要建立完整的审判思路,进行金融审判的创新和突破。面对我国金融市场的新生活力,金融案件也必然呈现复杂性和多样性。这对法官审理金融案件的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法官在审理金融案件时,不仅应当注意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新情况、新现象和新趋势,更应当在遵循一贯的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善于发现错综复杂的金融案件表现出的新情况、新情节,开拓新的审判思路,力求裁判结果的创新和更优化的社会效果。
贾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