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件,如何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
——温明志、李正某交通肇事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罪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正某、温明志等人大量饮酒。次日凌晨2时许,温明志、李正某等商定前往开县汉丰镇玩耍。温明志提出驾驶李正某的渝F1T×××号轻型普通货车,李正某在明知温明志当晚饮酒且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同意温明志驾车。当日凌晨2时左右,杨伯某驾驶渝F6B×××号轻型普通货车行至开县汉郭路102省道306公里250米路段时,因陈兰某、李光某等8名菜农在公路右侧等候该车而停靠路边。此时,温明志驾驶渝F1T×××号车超速行至该处(该处限速70公里/小时),并撞向陈兰某、李光某等8名菜农和渝F6B×××号车,温明志发现撞击后即采取制动措施,渝F1T×××号车滑行20余米后停下,渝F6B×××号车被撞击后滑行30余米后停下,该撞击致陈兰某、李光某当场死亡,李远某、杨道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江必某等受伤,渝F6B×××号车受损。
被告人温明志、李正某自动投案,并作如实供述。经鉴定,温明志驾驶渝F1T×××号车在案发时速度略为90公里/小时;温明志到案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1毫克/100毫升,李正某到案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2毫克/100毫升。经开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温明志、李正某共同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明志、李正某以其他危险方法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温明志、李正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温明志、李正某及其辩护人提出:1.二被告主观上对本案后果的发生是过失心态,构成交通肇事罪。2.事故发生时路上行人稀少,故李正某主观上没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温明志、李正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温明志从轻处罚。4.杨伯某停靠渝F6B×××号车时没有打开应急灯,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
【案件焦点】
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件,如何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明志、李正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共同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温明志、李正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温明志、李正某主观上对本案危害后果并非是放任发生的间接故意,而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态,故温明志、李正某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温明志、李正某作案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故依法对温明志、李正某从轻处罚,并对李正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明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李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后语】
在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件中,区分行为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最为关键性的因素包括:事故是否属于一次性撞击、行为人是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和行为人是否在繁华人多路段高速或高速逆向行驶。
1.是否属于一次性撞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绝大多数交通肇事案件中,行为人对实害结果都是持排斥态度的,因为如果发生事故,行为人本身就是第一个受害人。而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实是一种概率性事件,并非必然发生,通常情况下,是因为行为人盲目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在醉酒驾车一次性撞击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一般定交通肇事罪为宜。
2.是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正常人的反应应该是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使车辆尽快停下。如果行为人根本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除行为人醉酒程度已达到完全失去控制能力的情况外,表明行为人已克服本能反应,对危害结果是一种“管不了那么多了”的心态,意志因素表现为放任甚至是希望,属于间接故意或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是否在繁华人多等路段高速或高速逆向行驶。只有造成了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才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繁华人多等路段高速或高速逆行,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其产生的公共危险与防火、爆炸等行为产生的公共危险相当,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温明志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四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但是,本案中,四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是一次性撞击造成的,被告人温明志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同时,案发时间为凌晨2点钟,正常来讲,路上行人和车辆较少。只是本案特殊情况,8名菜农正巧在案发路段等候车辆,并最终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我们认为,温明志、李正某二人对于危害结果系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
编写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谭卫华 陈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