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刑法分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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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临时额度分期付款型信用卡业务恶意透支的认定

——林松滨信用卡诈骗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刑初字第230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信用卡诈骗罪

【基本案情】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被告人林松滨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了1张卡号为5201080007××××××的信用卡并使用,自2013年10月21日起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7790.89元,至案发前未予归还。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林松滨在家属帮助下还款3000元,尚欠款14790.89元未予归还。

2009年12月,被告人林松滨从交通银行申领了1张卡号为4581240111××××××的信用卡并透支使用,还依附该卡办理了信用卡“好享贷”业务亦予以透支使用,自2013年7月27日起,被告人林松滨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后又经交通银行多次催收,至今尚有透支本金46083.67元未予归还。

2011年7月,被告人林松滨从广发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了1张卡号为5289311350××××××的信用卡并使用,自2013年9月16日起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累计透支本金为人民币13043.26元,后经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

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林松滨在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松滨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林松滨对其他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对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金额有异议,其中包括“好享贷”欠款金额。其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金额为49591.15元,其中有2万余元应系交通银行为其办理的“好享贷”业务的欠款。其辨护人认为,“好享贷”业务在授信额度、适用条件及收费标准方面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信用卡透支消费,涉及“好享贷”的欠款部分应属于借贷性质,不应作为信用卡诈骗的金额予以处理。

【案件焦点】

“好享贷”业务的定性及恶意透支的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被告人林松滨庭审供述对中信银行、广发银行信用卡诈骗事实无异议,予以确认;二、“好享贷”业务来源于被告人办理的信用卡,本质上仍是信用透支消费。被告人林松滨在交通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规定期限拒不还款,甚至拒接电话、变更住址,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该欠款本金应计入信用卡诈骗数额。对被告人林松滨及其辩护人所提“好享贷”业务不应计入信用卡透支金额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三、被告人林松滨自2013年7月开始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后又经银行多次有效催收,至案发前仍未归还欠款,构成恶意透支。其在7月份之后的还款7100元,应作为透支本金扣除。根据交通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林松滨7月份之后还款的7100元当中有3507.48元是作为利息、费用等被银行扣除的,实际应作为本金予以扣除,认定被告人林松滨在交通银行的透支本金为46083.67元。

据此,被告人林松滨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松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松滨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被告人林松滨要求判处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松滨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林松滨向被害单位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一万四千七百九十元八角九分,向被害单位交通银行退赔人民币四万六千零八十三元六角七分,向被害单位广发银行上海分行退赔人民币一万三千零四十三元二角六分。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好享贷”业务的定性和恶意透支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对此,分析如下:

1.“好享贷”业务的定性:临时额度分期付款型信用卡业务

根据“好享贷”条款细则,“好享贷”业务具有以下不同于一般信用卡业务的特点:(1)是单独临时消费信贷额度;(2)不可循环使用;(3)分期本金及取消分期后的金额不享有最低还款待遇。(4)需分期手续费。“好享贷”与贷款业务亦有明显区别:(1)标的不同。贷款业务是给消费者特定钱款,而“好享贷”是给特定额度;(2)权利归属不同。贷款业务转移的是货币所有权,即该笔钱款的所有权人是贷款人,而“好享贷”涉及钱款的所有权并没转移,即银行仅给予一定额度即“一定权限”。(3)审批程序不同。贷款业务审批程序严格,而“好享贷”审查信用,程序简便。(4)是否支付利息。贷款业务收取利息,而“好享贷”则不需要。

因此,本案中“好享贷”业务与贷款业务有本质的差别,虽其在分期还款中也有支付分期手续费,不可循环使用,交易有条件限制等特点,但是好享贷是银行给消费者在其固定额度上增加的临时额度,这样规定只是形式限定,并不影响其系信用卡透支本质的认定。因此,好享贷的透支数额应属信用卡透支数额范围。

2.“恶意透支”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民法中的一般恶意透支是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以欺诈手段占用银行资金,而非刑法中的非法占有。刑法上的“恶意透支”强调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法定的目的犯。判断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对其本人的心理进行认定,同时也可通过客观事实对其心理进行推定,但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谨小慎微认定事实。

本案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好享贷部分不具非法占有故意,属客观不能还款的辩护意见。我们认为,其模糊了民刑恶意透支的界限,意图通过其一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辩解来否定刑法的适用。被告人林松滨即使一开始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其在使用信用卡后,经两次催收后3个月内不还,单位地址和家庭地址发生变更却没有通知银行,后期电话也拒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其后期非法占有目的可见一斑,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同时被告人后期的部分还款都没有达到最低还款额,部分还款只能作为本金予以扣除,而即使后期全额偿还透支款息,也无法改变其非法占有目的和信用卡诈骗本质,只能在量刑上予以参考。

编写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顾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