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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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通过微信购买手机法律性质的认定

——李娜诉金烨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0897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李娜

被告:金烨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6日,李娜与金烨口头约定,李娜从金烨处购买10部内存为16G的苹果6手机,单价为4800元。李娜一共应当向金烨支付48000元的货款,金烨承诺一周之内向李娜交付全部货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李娜按照双方的约定于2015年1月16日和2015年1月18日分别向金烨支付货款34000元和14000元。李娜向金烨支付全部货款之后,金烨找各种理由拖延,并以其被人骗了为由拒不交付货物。李娜认为金烨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已无法继续进行,给李娜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李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金烨偿还货款48000元;2.金烨承担诉讼费用。金烨认为:金烨与李娜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委托合同关系。金烨多次受李娜之委托、帮其购买手机的基本经过,充分印证了双方委托合同关系的客观存在。金烨在整个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期间,李娜给过金烨一些礼物及小金额的款项,这些不能影响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娜、金烨、刘艳玲通过微信购买手机的行为,在李娜与金烨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的交易方式为:李娜将钱款汇至金烨账户,金烨以自己的名义向刘艳玲汇款,刘艳玲向金烨邮寄手机,并由金烨将手机交付李娜。本院认为,上述行为符合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首先,金烨从刘艳玲手中购买了手机再转卖给李娜,金烨均是以自己的名义向刘艳玲购机,购买过程中金烨向刘艳玲购买的手机数量多于李娜购买的数量,该行为转移的标的是手机的所有权,并非劳务;其次,金烨从中赚取的差价,应为转卖手机为获取更多货款的谋利行为,该款项并非劳务费。金烨称上述差价,系李娜让金烨用这笔钱给其孩子买东西用,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李娜对此说法不予认可,对此本院不予采信。虽然在交易过程中,有一次是由刘艳玲直接将手机邮寄给李娜,但该行为系在金烨指示下的代为收货行为,并不影响交易的性质。最后,金烨作为被害人向广内派出所报案,并由广内派出所作出受案登记表。如果李娜与金烨之间为委托合同,那么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应为李娜,并非为金烨,故被害人亦应为李娜;只有当金烨与刘艳玲、李娜与金烨形成两个独立的买卖合同时,金烨才能成为买卖合同一方的被害人。综上,金烨与刘艳玲、李娜与金烨形成两个独立的买卖合同,李娜向金烨支付了相应的货款,但金烨未能履行给付货物的义务,故李娜要求金烨返还货款48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娜返还货款48000元。

【法官后语】

首先,我们需要界定一下买卖合同与委托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1)转移财产所有权;(2)标的物主要为有体物;(3)具有双务性;(4)具有有偿性、诺成性、不要式性。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在于:(1)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2)性质上属于行为之债;(3)具有人身性质;(4)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其次,我们需要确认本案中的交易方式,具体表现为:李娜将钱款汇至金烨账户,金烨以自己的名义向刘艳玲汇款,刘艳玲向金烨邮寄手机,并由金烨将手机交付李娜。

根据上述行为符合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首先,金烨从刘艳玲手中购买了手机再转卖给李娜,金烨均是以自己的名义向刘艳玲购机,购买过程中金烨向刘艳玲购买的手机数量多于李娜购买的数量,该行为转移的标的是手机的所有权,并非劳务;其次,金烨从中赚取的差价,应为转卖手机为获取更多货款的谋利行为,该款项并非劳务费。金烨称上述差价,系李娜让金烨用这笔钱给其孩子买东西用,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李娜对此说法不予认可,对此本院不予采信。虽然在交易过程中,有一次是由刘艳玲直接将手机邮寄给李娜,但该行为系在金烨指示下的代为收货行为,并不影响交易的性质。最后,金烨作为被害人向广内派出所报案,并由广内派出所作出受案登记表。如果李娜与金烨之间为委托合同,那么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应为李娜,并非为金烨,故被害人亦应为李娜;只有当金烨与刘艳玲、李娜与金烨形成两个独立的买卖合同时,金烨才能成为买卖合同一方的被害人。

综上,金烨与刘艳玲、李娜与金烨形成两个独立的买卖合同。

编写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