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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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买卖合同的效力

19 当事人以胁迫为由抗辩合同效力问题的审查处理

——万里电机(福建)有限公司诉福建力宏电子有限公司、梅凌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万里电机(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公司)

被告(上诉人):梅凌

被告:福建力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宏公司)

【基本案情】

力宏公司因购买电机产品而结欠万里公司货款。2013年8月12日,经双方对账,力宏公司确认结欠万里公司货款605649.5元。2014年1月5日,梅凌向万里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确认力宏公司欠万里公司货款605649.5元,被告梅凌持有力宏公司20%的股份,故对上述货款中的20%即121129.9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万里公司起诉,要求力宏公司偿还货款605649.5元及利息,梅凌对该货款的20%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力宏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梅凌认为,货款的结欠事实尚不能确定,而且梅凌系被万里公司老板胁迫才出具的承诺书,该承诺书属于无效,故无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焦点】

梅凌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认为,是否存在欠款的问题,因万里公司已经提交了加盖力宏公司印章对账单,买方力宏公司未就欠款问题进行抗辩。故对账单可以认定力宏公司欠万里公司货款605649.5元的事实。梅凌是否需要按照承诺书的约定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因梅凌出具承诺书,承诺对讼争货款的20%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梅凌提供了电话录音,证明其系被万里公司老板胁迫的情况下才出具的承诺书,该录音记载万里公司的老板龚旺春和梅凌的对话内容,对话中龚旺春内容中略带威胁语气,要求梅凌还款,但是对话内容尚不能达到胁迫的程度,而且从录音内容可知,梅凌并非在该谈话背景中当即出具承诺书,而是结束对话后几天才出具。所以,该录音不能达到梅凌主张的承诺书系被胁迫出具的证明目的。应该认定承诺书的真实合法性,梅凌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据此,作出如下判决:一、福建力宏电子有限公司向万里电机(福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5649.5元;二、梅凌对上述货款中的121129.9元(即20%)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梅凌不服,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以对账单为据,确认力宏公司结欠万里公司款项605649.5元并无不当,且力宏公司对原审判决未提出上诉,该结欠货款事实应予确认。梅凌主张其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才出具《担保承诺书》,基于受胁迫所作出的民事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系可撤销行为,应由行为人向法院提出撤销权申请,而梅凌于2014年1月5日出具《担保承诺书》,至今并未提出主张要求撤销该份《担保承诺书》,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故梅凌关于《担保承诺书》系被胁迫下作出,不应承担本案欠款保证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后语】

本案审理重点在于民事胁迫情形的界定以及对该抗辩事由的审查处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确立了受胁迫等情形而形成的可撤销合同的处理模式。所谓胁迫,是指因他人的胁迫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该胁迫是如此之急迫,严重到足以使该当事人无其他合理选择。为维护合同稳定,交易安全,对于胁迫的认定,应该以较为严格的标准去审查,综合分析胁迫事由是否成立。结合到本案,法院认定梅凌提交的电话录音内容尚不足以认定胁迫成立。故一审作出了梅凌辩称的胁迫事由不能成立的认定。

如法院审查初步认定胁迫事由成立(限于胁迫无损害国家利益情形讨论),因胁迫是合同可撤销的事由,并非合同无效的事由。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知道合同存在胁迫的撤销事由,应该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且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该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否则,将导致丧失撤销权。如上陈述,如果一方抗辩合同存在胁迫,如撤销事由不成立的话,直接驳回其抗辩;如初步审查撤销事由成立,应该审查当事人的撤销权是否丧失(即是否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如撤销权已经丧失,则直接驳回当事人的抗辩事由,如当事人仍享有撤销权的话,则应该告知当事人以胁迫事由提出撤销合同之诉或反诉,法院先行处理撤销合同之诉,再对本案继续审理。如当事人拒不提出撤销合同之诉或者反诉,则法院可认定当事人放弃了撤销权。结合到本案例的二审,法院直接以梅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导致撤销权丧失,从而驳回了梅凌的胁迫抗辩事由。

笔者认为,当事人提出合同系被胁迫签订的抗辩事由时,法院按照上述模式进行审查,不仅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可以减少诉累,提高审判效率。

编写人: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叶林